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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办法(试行版)

发布日期:2013-10-11 |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印信管理范围

  办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大学党委印章;大学行政印章和钢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印章;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名章;大学党委介绍信;大学行政介绍信。
  
  二、印章刻制

  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制。校直各单位印章需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印章刻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收并留下印签,经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使用;如果是更换印章,还要将原印章缴回保存。

  
  三、印章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委印章中间为镰刀斧头,行政印章中间为五星;外环机构法定名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印信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印章的颁发、启用必须正式行文。

  (二)用印要严格把关。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公文、信函,要有校领导签发;印章不能携带外出,更不能开具盖有校印的空白介绍信。

  (三)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年、月,做到“齐年盖月”。

  
  五、学校不同印章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一)学校印章

   1、以校党委和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由校长办公室核稿、主管校领导签发的华北电力大学发文稿笺,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须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教处统一编号造册(并附名单),处长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4、有关学历证明、聘书等用印,须由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5、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由经办单位领导签字,校办法律顾问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6、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自然基金,专利申请等,须由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7、因公、因私出国的人员,须由组织部审核,主管出国政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教工或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工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学生由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学生处领导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办理涉外事项如需加盖大学印章的,须由国际合作处核准,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8、校办产业系统的用印,须经校产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9、以学校名义办理住房贷款、基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须由计财处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办理,计财处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二)钢印

  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学生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使用,应由主管部门出示用印凭证(应注明用印事由、加盖证件总数并附名单同时加盖部门印章,函授学生办证同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加盖钢印。

  (三)校领导签名章

  校领导签名章属公务印章,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使用。

  (四)证明或介绍信

  1、办理证件挂失手续的教工或学生,应出示所在单位或所在系出据证明信,到校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2、需持学校证明或介绍信对外办理及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或介绍信,到校长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

  (五)其他特殊情况用印或开据信函,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领导或校办主任批准签字,方可办理。

  (六)以上除校领导签发的公文用印外,其他用印均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用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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