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理论学习» 保密

微信公众平台泄密案件分析与对策

作者: 李伟国 | 来源: 中国保密在线 | 发布日期:2019-01-07 | 阅读次数:

2011年1月,微信作为一款为智能终端提供移动即时通信服务的工具上线;2012年8月23日,微信新增公众平台功能。随着微信公众平台不断升级、改版和功能优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媒体和个人纷纷注册微信公众号,进行文章推送和互动交流。微信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后成为该账号的订阅用户,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订阅用户发送消息并与其进行互动。微信公众号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其不但成为信息发布方进行移动传播的重要平台,也成为用户进行移动阅读的重要入口,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微信公众号在推送消息或者互动交流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泄密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泄密后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微信公众号泄密的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泄密案。几年前,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推送一篇新闻报道,内容涉及一些敏感信息,该信息后来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微信公众号的主管部门该单位新闻事业部记者沈某到某下属涉密单位采访,该下属涉密单位宣传干部岳某在未经批准、未经填写宣传报道审批单的情况下,向沈某提供了内部工作稿件参考。沈某根据该内部工作稿件撰写了有关新闻报道,提交给微信公众号的编辑赵某审阅。赵某收到沈某的稿件后,表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要更具有原创性和稀缺性,要突出与同类报道的差异性,要求沈某提供更为详细的素材。沈某便根据其要求,将内部工作稿件中涉及的敏感内容添加到新闻报道中。经新闻事业部业务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终审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从采编、编辑到终审,有关人员均未向下属涉密单位核实该内部工作稿件是否经过保密审查,是否可以对外公开,而是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公开。经鉴定,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工作稿件内相关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上述责任人员严肃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2: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泄密案。前些年,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该企业工作材料,其中涉及重要涉密内容,该信息此后被大范围转载,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微信公众号的主管部门该单位宣传部为做好企业某项工作的宣传,负责人苏某从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方某处领取了一份公司内部工作报告参考。该报告是某涉密报告的删减版,虽然删除了主要的涉密内容,但仍含有少量涉密及敏感信息。交接时,方某告知苏某只能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随后,苏某将该工作报告交给微信公众号负责人饶某,用于报道该项工作参考。饶某将该报告交给记者元某,安排其撰写相关报道。随即,元某参考该内部工作报告内容,撰写了有关宣传报道,报送饶某审查。饶某审核签署不涉密的意见,并安排在微信公众号中予以公开。经鉴定,有关报道中引用的工作报告内相关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上述责任人员严肃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3:某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泄密案。前些年,某新闻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黄某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觉得是一个很好的新闻线索,遂将该照片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造成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新闻媒体在上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看到此文后,经该媒体公众号频道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对全文进行了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不同类型微信公众号主要的泄密隐患

由于微信公众号类型繁多、内容庞杂,泄密隐患和特点也不尽相同。从上文介绍的3起案例看,有的是新闻媒体泄密、有的是涉密单位泄密、有的是原创性泄密、有的是转载性泄密,显现出不同的特点。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微信公众号泄密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不同主体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其泄密特点具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由于微信公众号运营机构的属性不同,其刊载信息的侧重面有所不同,信息的来源有所区别,因而存在的泄密风险不尽相同。根据微信公众号运营机构的不同,笔者将微信公众号大概分为政务类、媒体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类、个人类等4类逐一予以探讨。

1.政务类微信公众号。一般而言,政务类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机构主要为党的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这类微信公众号开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信息公开和服务便民、与民沟通。政务类微信公众号具有主动推送信息和互动交流的功能,如果在推送信息过程中,缺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是有可能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刊登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微信公众号具有便捷的转发功能,少数政务类微信公众号也乐于转发一些信息,导致由于转发造成的二次泄密较为严重。比如,近期发生多起地方政府部门的公众号转发身份不明社会主体公众号上刊登的涉密信息,导致国家秘密扩散范围进一步扩大,既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2.媒体类微信公众号。相对而言,这类微信公众号是较为活跃的一种,既包括传统媒体在网络上的延伸,也包括专业的网络媒体。媒体类微信公众号主要依托于网络而存在,受用户的导向和市场经济的影响更为突出,存在单纯追求“眼球效应”的倾向。由于媒体类微信公众号与传统新闻媒体有较大的区别,更追求时效性、更注重独家性,往往就有可能脱离新闻生产保密管理要求,造成泄密后果。媒体类微信公众号造成泄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采编的有关新闻报道,涉及内部或者敏感事项,未按照《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刊登在公众号上;二是对互联网中获取的有关涉密信息,擅自转载向社会公开,造成泄密范围的扩大,比如案例3就是典型案例。

3.企业和社会组织类微信公众号。这类微信公众号的主办方为企业和社会组织,主要目的是起到宣传本单位的功效。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有可能在信息推送过程中发生泄密。一般而言,订阅此类微信公众号的用户往往是对该企业、社会组织感兴趣或者存在业务往来的。因此,企图窃取、刺探有关涉密信息的组织和人员,不会放过这类涉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微信公众号,均希望从有关发布的信息中探索国家秘密的蛛丝马迹,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案例1和案例2均是涉密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发生泄密,由于对拟推送的有关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了泄密的后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微信公众号具有作者和订阅者之间互动交流的功能,既要防止有关订阅者在评论时泄密,又要防止窃密者运用钓鱼的方法诱导作者回复涉密信息。

4.个人类微信公众号。个人类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为个人或者团体,这类公众号往往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具备较有特色的传播模式。这类微信公众号有可能的泄密渠道:一是涉密人员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有可能将其知悉的国家秘密通过该公众号泄露出去;二是对其他非公开渠道知悉的国家秘密,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出去;三是在微信公众号的交流互动过程中,将知悉的国家秘密作为答复反馈给评论的网友。

微信公众号泄密的主要类型、原因及防范

归纳而言,微信公众号泄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类。一是原发型泄密。即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人员,对拟推送的微信公众号信息保密审查不严或者缺乏保密审查,将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泄露出去。二是转载型泄密。即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微信公众号,在明知其他网站、媒体刊登的或者在个人邮件、通讯中知悉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转载至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造成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马赛克型泄密。即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信息属于非重大的信息或者信息片段,但与其他公开信息结合起来或者经过进一步综合解读,可以形成有重要价值的,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涉密单位在某时间节点刊登了相关宣传文章,文章本身没有涉密内容。但是,根据该时间节点、其他媒体关于相关事件的报道以及该涉密单位的主要业务,某新闻媒体邀请专家进行了解读访谈,经解读和推敲进而暴露了有关涉密内容。四是交互型泄密。微信公众号具有群发推送、自动回复、一对一交流等功能设定,其传播形式主要为信息推送和用户互动。在与网友互动过程中,如果没有把握好尺度,有可能将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回复等方式泄露出去;少数知悉国家秘密的网友也有可能在评论中泄露国家秘密。

通过分析微信公众平台泄密的典型案例和主要类型,不难得出造成此类泄密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地采取改进措施。

1.相关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从发生的这些案例看,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缺乏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信息的敏锐性。由于微信公众号相关从业人员一般较为年轻,加之主要从事新闻媒体或宣传方面工作,保密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要加强对此类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要让其认识到微信公众号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公开或者宣传报道中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要求在微信公众号上同样适用而没有例外。

2.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微信公众号的自律机制还有待完善,加之违约成本较低,导致包括泄露国家秘密在内的违法行为较多。针对新兴事物,无疑立法上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政府和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方面,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推送相关保密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强化管理,将新闻出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在微信公众平台中予以细化、明确,确保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编、发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相关保密制度执行不力。互联网只是将现实社会中的活动搬到了虚拟世界中,但不是不受现实世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从列举的有关案例看,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机关单位的自媒体,都没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审查规定,擅自使用微信公众号转载涉密信息;作为涉密单位的自媒体,没有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来源是否涉密不清不楚,保密审查例行公事走个形式。对此,要重视微信公众号的保密管理,把各项保密制度在平台上落到实处,决不可厚此薄彼、因人而异。

“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这一口号是微信公众平台的品牌宣传语,也展现了新型社会化媒体的本质。微信公众平台的设立,消除了微信账号在公众和社会传播中的许多障碍,将机关单位甚至单个网民都变成了自媒体。自媒体不是不受约束的媒体,我们在享受自媒体带来的信息盛宴的同时,也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